日前,北京宣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经济合同纠纷案提示人们: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存各种票据。
案情是这样的:原告某饮料公司与被告某副食商店达成口头购销合同后,商店从饮料公司分批提来了价值57852元的饮料,并交付一张等额转帐支票。谁知没过几天,银行以空头为由将支票退回。饮料公司马上找到商店,并将银行退的支票退给商店。
原告称此后副食店一直未付此笔货款,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货款并赔偿经济损失。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提货的事实,也承认收到了被银行退回的支票,但辩称在收到退回支票的同时给了原告57852元的现金,但由于办事人员疏忽把对方收到现金后开具的发票丢失,也没有证人。
但法律是重证据的,你把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丢了,那就权当花钱买个教训。最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副食店从饮料公司提走饮料同时交付一张空头支票被银行退回均为事实且有证据,而副食店称已给饮料公司现金既无证据又无证人,因此理由不能成立。判决副食店败诉,不但给付饮料公司货款而且还要赔偿逾期违约金。
案子了结了,但我们不妨设想,副食店可能确曾给了饮料公司现金,但真的把收据丢了,那么再赔5万多块钱,岂不是很冤?
因此,在经济合同履行中,法院提醒您一定要保存各种票据。